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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处 字号:[ ]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农大纪委[20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根据上级法纪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     案件     审理     工作     程序

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处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理工作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第二章  审理程序

  第三条 成立审理组,针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制定具体的审理方案并实施审理。(根据调查、审理分开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进入审理组)

  第四条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审理组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五条 审理案件范围

  (一)案件调查组移送的案件。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公安、司法机关和校外其他单位移送或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审理组自收到案件调查组移送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正式接收;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调查组补送相关材料。调查组和审理组应办理以下交接材料。

  (一)主管校领导同意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或者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当事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当事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当事人意见的说明。

  (八)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暂扣、封存、冻结、责令不得变卖转移等手续、文书、鉴定材料等。

  (九)其他应交接的材料。

  第七条 审理步骤

  (一)认真审阅移送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错误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制作阅卷笔录。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请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或共同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与当事人谈话,告知权利和义务,就违纪事实、定性与处理听取意见,做好谈话笔录;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有关情况;对谈话、核实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四)撰写审理报告,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五)按照批准权限,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案件,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学校或上级审批的案件,办理请示手续。

  (六)根据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制作批复或决定,下发给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其将处分决定的事项落实到位。

  (七)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司法机关。

  (八)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及时移送申诉复查组。

  (九)编写典型案例材料,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审理。

  (一)发现调查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调查组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要继续调查的。

  (三)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问题,需要调查组继续调查的。

  (四)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需调查组补报说明的。

  (五)其他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第九条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办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批;有特殊原因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十条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情况结束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一条 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审理组可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第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学校纪委讨论同意后,应将调查报告、当事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检讨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当事人所在分党委、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分党委或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结案时要填写《结案登记表》,写出结案报告,包括处理结果、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结案意见等主要内容。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进行。

  (一)对给予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党委批准,报北京市教育纪工委和驻教育部纪检组备案。

  (二)对给予处级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党委批准。

  (三)对于违纪党员又有违反政纪行为的,由监察处会同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干部权限进行处理。

  (四)对给予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由党员所在分党委批准,报学校纪委备案;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校党委批准。

  (五)对给予警告、记过等政纪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对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等政纪处分的,由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对身兼数职的党员干部给予处分的,按最高职务报批。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并同违纪党员本人见面,让其签署意见。

  (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对需要校纪委、校党委审批的,应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上报。

  (三)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由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送达被处分党员本人,被处分党员本人拒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和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纪委、校党委可以不经过支部讨论直接决定给予犯错误的党员纪律处分。

  (五)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决定的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材料,应报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归档,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八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处分权限将处分决定监察处备案,或经监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单位,并同违纪人员本人见面,并让其签注意见;

  (三)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四)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处分决定,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并将处分决定及其执行等有关材料归入当事人的档案,并在三十日内将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书面通报监察处。

  第十九条 给予当事人的纪律处分,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一)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宣布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批复给当事人一份。

  (二)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书面建议,提交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和跟踪指导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及时总结发案规律和特点,形成剖析报告,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四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归档,案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案卷材料主要包括:

  (一)办案依据材料;

  (二)初核、错误事实材料;

  (三)转办文字材料;

  (四)立案材料;

  (五)调查、证明材料;

  (六)审理材料;

  (七)结案材料;

  (八)处分决定、请示和批复材料;

  (九)案件剖析材料;

  (十)与案件有关的声像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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