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制度
首页 >> 政策法规 >> 纪委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处 字号:[ ]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农大纪委〔2013〕3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法纪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     信访     工作     程序

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处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

(201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和《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上级法纪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群众电话、接收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络信息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并按照学校纪委、监察的职能和规定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信访举报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讨论决定。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委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群众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本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条 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本校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行政纪律(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和有关行政处理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上级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第七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要求解决工作、生活、学习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件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接到的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群众信访举报,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处。

  纪检监察处监察综合科是学校信访举报工作的承办科室,办公地点、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条 接待群众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倾听信访人倾诉要耐心细致,同时做好来电来访记录,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反映人员复述予以确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可建议信访举报人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若信访接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言行,可能影响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做好举报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或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举报电话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人,应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四章 信访登记

  第十三条 在接到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材料及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转的材料等信访件后,承办人要及时在信访登记簿上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十四条 拆封群众来信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第五章 信访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准确领会信访件内容,及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纪检监察信访拟办单》(附表一)报部门负责人。对没有实际内容,或没有明确诉求,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要信访件:(1)反映政策性问题;(2)反映领导干部的严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3)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问题和其他典型事件;(4)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上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求报结果、报情况的信访件;(5)反映其他紧急事件或急需处理的。涉及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问题的信访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上级纪检监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要信访件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阅示。主管校领导认为特别重要的,视具体情况提交学校纪委全委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承办人按领导批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重要信访件以及涉及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单位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查办结果及时报主管校领导。若有必要,报学校党委。

  (二)校内交办。对于一般的信访件,或涉及科级(含)以下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的一般信访举报主要采取校内交办的方法。在主管校领导批示后,向相关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属单位发出《纪检监察信访办理通知单》(附表二),明确需要解决、处理的问题及办理的时限。交办的办理期限一般为两周。未能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说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承办单位应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由纪检委员等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纪检监察信访办理通知单》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填写《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报告单》(附表三),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党委书记或单位正职)在“承办单位签发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纪检监察处。

  (三)校内转送。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承办人应在一周内告知信访反映人不受理的原因。对于按规定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件,应告知信访反映人具体主管部门,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及时将信访材料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附表四《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转送单》)。

  第十九条 对党员、党组织或非党员教职工及校属单位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的,纪检监察处按照查办违纪案件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纪检监察处或有关分党委、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做出检讨。

 

第六章 信访反馈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做出处理后,纪检监察处或有关分党委、处级单位,一般应在两周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于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党员处级干部的申诉,参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追究诬告者责任。是否属于诬告,由学校党委或纪委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及时总结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已做处理的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当事人在信访举报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非党员教职工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非党员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学校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非党员教职工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学校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查清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访举报办理人员的职责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分析汇总和归档工作。每季度末和年末按要求以统计报表形式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北京市教育纪工委;每年作出书面分析汇总材料。所有信访件及处理结果,按年度整理归档,未处理完结的要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信访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严守保密纪律,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承办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信访举报办理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举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举报的办理承担直接责任。不得对信访举报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包庇。如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附表:

  1.《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拟办单》

  2.《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办理通知单》

  3.《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办理报告单》

  4.《中国农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校内转送单》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