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规章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处 字号:[ ]
中国农业大学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发〔20091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校党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本办法已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等三种形式。对于非选任制的职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选拔任用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届中任命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在换届选举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

届中任命的校团委书记,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注意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要求有两个部门以上的任职经历(含教学),并且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

2.五级及其以上教育职员;

3.任副处级职务两年及其以上。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中级及其以上职称;

2.六级及其以上教育职员;

3.任科长三年及其以上。

(四)担任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五)担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及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具有教学、科研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专业性强的单位的处级干部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一些特殊岗位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六)换届调整时年龄一般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

(七)新提任的处级干部上岗前,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八)身体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的;

(三)在重大事件面前表现不好的,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等程序。

第十二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不涉及提拔任用的,学校党委常委会直接酝酿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任制是指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推荐提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考察对象或任用对象。

第十四条  聘任制是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报名参加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有特殊需要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并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等;

(二)民主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报名人数应多于拟任职务数的1倍及其以上,否则不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采取其他选拔形式;

(四)民主测评。(对党政机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处级领导干部职位,一般在确定考察人选后仅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五)公开竞聘考评(必要时可进行笔试)。竞聘考评小组成员听取竞聘人陈述,经充分酝酿后提出推荐人选并排序;

(六)确定考察人选。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竞聘考评小组的推荐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八)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九)任前公示;

(十)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竞聘考评小组成员一般由1117人组成,建议名单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初审后,由党委常委会确定竞聘考评小组名单。竞聘考评小组成员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组长:竞聘岗位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

(二)成员:竞聘岗位所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授代表、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社会报名人员的报名登记表一般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书面推荐和谈话推荐。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数推荐。学院和教辅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应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九条  学院和教辅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党委组织部牵头召开民主推荐会, 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和教辅单位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半数,包括以下人员: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三)校党代会代表;

(四)二级单位工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

(五)下一级单位负责人;

(六)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

(七)教授代表、教职工代表;

(八)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五章 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和教辅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报名人员和党政机关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应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是对测评对象的德才表现及其对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为:

(一)党政机关:测评对象的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党委组织部对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提出建议,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确定;

(二)学院和教辅单位:本单位教职工。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半数,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民主推荐的范围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印发民主测评表,组织或委托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提出考察工作方案,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确定;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和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六)学校纪委对考察对象出具书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须在15人及其以上,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工会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下一级单位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等;

(二)党政机关及教辅单位:所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勤、能、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提出拟任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组由两名及其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十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第七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和监察处处长的任免、调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校园网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于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的,按照人事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九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个任期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

 

第九章 交流和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优化的重要途径。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而进行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除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在同一岗位连续担任同职满两个任期的人员,或者在同一单位内担任正、副处级干部满15年的人员,一般应当交流;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党政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换岗位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对于党政管理干部在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不再从事管理工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职称聘任,并可申请学术休假。

第四十三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四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必要时,党委组织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四十八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五十条   出现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一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调出学校的干部;

(四)因离职脱产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期限满一年的;

(五)经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的;

(六)犯有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现任职务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配,在任职文下发一周内应到岗,不服从调配的,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五十五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查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五)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十二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和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党发[2004]1号文件《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